【重磅】4月起,GMP、GSP认证费和药品检验费

【重磅】4月起,GMP、GSP认证费和药品检验费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7-06-17 18:02:51 点击数:

昨日(3月23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在停征的2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以下4项:

 

  • 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 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 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 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通知》指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停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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